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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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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历史
为了克服传统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于1966年9月邀请BIRP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立即研究一个解决办法以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所作的重复工作。1967年国际条约草案由BIRPI起草并提交专家委员会。此后几年一些旨在修改草案的会议如期举行,并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了外交会议,此次会议制定了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或称PCT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并于1978年6月1日在最初的18个缔约国开始实施。到本文件交付印刷之日,该条约已拥有117个成员国。此增长表明各国对实施该条约的浓厚兴趣。
根据PCT提交国际申请始于1978年6月1日。2001年WIP0国际局一年共收到103,947件国际申请,不仅是比前一年增长了14.3%,而且使国际申请一年的受理量首次超过100,000件。这103,947件国际申请意味者6,432,093件国家申请,326,757件地区申请,相当于在地区专利体系下的4,639,800件成员国家申请。所以,总量相当于11,071,893件国家申请。
对PCT的进展所给出的上述简介说明,在今后的岁月中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发展中或发达国家成为PCT的成员国,同时,申请数量已表明,PCT的应用将继续不断地增加。
PCT的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
——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
——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
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指定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
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是PCT成员,PCT体系就可以帮它更好的处理工作量的增长,根据PCT体系,国际申请在到达国家局时,已经由受理局进行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了可能的审查。从而有利于国家专利局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来处理更多的专利申请,因为在国际阶段已经经过了统一的程序,从而简化了国家阶段的处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进并加速工业界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利用与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得到这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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