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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设备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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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认证(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认证-PED的规定。
由于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鉴于欧共体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国家边境的市场,也为使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自由往来得到充分的保障;鉴于欧共体各国在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范围及程度上的差别;鉴于欧共体各国在认证和检验压力设备时程序上的差别等等因素有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所以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了“有关压力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97/23/EC)”,即PED指令。该指令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并且也包括正在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土耳其等)。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适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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