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储运容器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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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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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 A1 级或 A2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 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 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 级、A2 级、C 级、和 B1 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 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 级、A4 级、A5 级、B2 级、B3 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5%,且不少于 5 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 级、A3 级和 C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 10 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 4 项合格项目;
2、A1 级、A5 级、B2 级、B3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 8 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 4 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 6 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 2 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
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
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RT(或 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1 人;
2、C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RT(或 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1 人,
有 RT 和 UT 中级人员各 2 人?项;
3、A2 级、A3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RT 和 UT 中级人员各 3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 和 D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RT 和 UT 中级人员各 2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 UT 或 MT 中级人员 2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 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 B1 级或 B2 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
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
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 2 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 30mm 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 20t 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 1200t 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 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 2 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 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 UT 或 MT 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 级和 C3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
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 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有验证
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
能有效实施。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
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定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定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
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定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定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定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用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
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
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
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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